8.4 型式检验


8.4.1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。
材料检验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
8.4.2 型式检验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:
a)    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;
b)    材料、款式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   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;
d)    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;
e)   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8.4.3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,样本数量为6件。如果阻燃毛衣带加强材 料,还需提供1m×1m以上的加强材料。水洗尺寸变化率试验样品大小按A.3的规定执行。
8.4.4 型式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不合格分类表
8.4.5 型式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判定为不合格:
a)    出现A类不合格;
b)    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B类不合格;
c)    出现1个B类不合格时,同时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C类不合格;
d)    出现大于或等于3个C类不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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